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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孙祥:建设数字中国,助力平台经济
时间:2022-11-18    点击数: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10月23日,由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联合主办的“新时代 新理论 新实践 新发展:学习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术研讨会”在经济与管理学院举行。在继上午洪银兴教授、黄群慧教授、陈劲教授、叶初升教授、范如国教授、齐绍洲教授、黄敏学教授作主旨报告后,下午分为经济学、管理学两个选题研讨会平行举行。我院20位教授齐聚一堂,围绕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自身研究领域,分享了对经济领域研究选题和管理领域研究选题的思考和体会。会议分别由潘敏教授、李燕萍教授主持。本专栏将连续推出20位教授的精彩发言。

主持人:接下来要报告的是孙祥教授,孙祥教授是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系教授,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湖北省人才项目。他主要从事的是博弈论领域的研究,研究成果发表在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Theoretical Economics、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等国际一流期刊。主持国家自科优青、国家自科面上、国家自科青年、教育部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等项目。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奖(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成果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等。他今天跟我们分享的题目是《建设数字中国,助力平台经济》。下面有请孙祥教授。

孙祥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很荣幸有机会结合自己的专业、与合作者的研究,分享学习体会。我分享的题目是《建设数字中国,助力平台经济》。

在二十大报告的第四部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指出:(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3)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4)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这些观点对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一方面,根据2021年《中国社会科学》中的成果,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在2018年达157761.53亿元,占全年GDP的17.16%,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同时,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目标。

另一方面,在我国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也日益突显。其中,平台“二选一”等平台企业限定交易行为普遍发生在网络零售市场、餐饮外卖行业、酒店机票订购行业等多个数字经济领域。阿里巴巴垄断案、美团垄断案等多起垄断案例均涉及平台“二选一”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202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明确了我国对数字经济全面监管的态度。2021年我国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系统性地指出了数字经济领域的诸多反垄断问题。2022年6月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公布。这些都体现了有为政府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将平台“二选一”等限定交易界定为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于平台限定交易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应,其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创新和发展。然而,部分理论也表明限定交易也可能产生保护专用性投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等一系列促进竞争的效应。

现有关于平台限定交易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第一,现有理论研究围绕平台“二选一”展开,未区分该行为与其他类型限定交易的差别,未能全面地分析平台限定交易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第二,现有理论基本沿用早期双边市场的模型,过于强调网络效应,忽略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力量或定价能力,无法分析市场中存在多家平台竞争的情形。第三,在实践层面,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晰平台限定交易反垄断违法的处罚标准,且对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措施有待加强和细化。

因此,研究数字经济领域平台企业限定交易的行为,分析该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及对提供平台企业此类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围绕这块内容,我们认为有如下一些潜在的研究问题。

首先,针对数字经济行业的重要特征以及平台限定交易的常见类型,可以尝试构建平台竞争的博弈模型,运用博弈论、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方法,分析不同类型平台企业使用限定交易的动机。(1)第一,可以考虑平台的异质性、平台之间的不完全竞争,从平台运营成本的差异、提供服务质量的差异、平台是否一体化等多个角度展开。(2)第二,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的定价形式、信息披露、价格歧视等多种组合策略;尽管数字平台通常对消费者免费,但向商家收费的方式多样,除了交易的佣金之外,还可能向商家收取会员费(或加盟费)等。平台也有动机为商家提供私人补贴,并决定是否将该信息进行披露。此外,平台在实施限定交易时还可能对商家进行价格歧视,基于商家平台接入选择的不同而收取不同的佣金。综合考虑上述组合策略将有助于理解影响平台限定交易反竞争效应的因素。(3)第三,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决策分别建模,也可以允许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市场力量或定价能力。

其次,分析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深入研究平台限定交易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应,并总结影响平台限定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关键因素。这些因素会通过两个效应发挥作用。一是价格效应,平台企业通过限定交易限制了商家销售的渠道,消除或者减弱了平台之间的竞争。平台可以通过提高向商家收取的佣金,进而间接影响商家对产品的定价。二是消费者选择效应,平台限定交易可能改变消费者的平台接入选择。当不同商家选择通过不同平台进行交易时,消费者或将更倾向于同时加入多个平台——平台多归属。

最后一点是探索政府的反垄断规制手段。(1)第一,反垄断违法的处罚标准。目前按照企业年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标准执行。是否可以与平台企业实施的特定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竞争损害挂钩?如果可以的话,如何设计?(2)第二,信息监管。由于平台限定交易反竞争效应受到平台市场结构、平台信息披露、价格歧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以考虑平台企业价格等信息的动态监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等措施,以规范平台企业的行为。(3)第三,完善法制法规。平台在实施限定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同时,也可能通过对商家进行价格歧视或者提供私人补贴的方式进一步强化限定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应。可以考虑从平台企业组合策略的角度,考虑平台经济反垄断法规未来可能的更新和完善方向。

这是我和合作者们的不成熟想法和体会。谢谢各位。

主持人:谢谢孙祥教授,基于博弈论的视角,对于我们现在的平台经济以及反垄断法、反垄断措施的规定和实施,提出了一些很有前瞻性的研究的方向和问题,我觉得对于下一步学术研究是非常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