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为推动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我校2011年度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与期限
全日制2010级博士生(不含委培生和定向生)、2009级硕博连读硕士研究生及其科研团队,项目执行期为2—3年,申请人须在申请毕业答辩前结题。
二、资助类别与额度
我校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分社会调查与科研课题两类,采取定额资助与奖励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定额资助即在立项时按照人文社科类4000元/项、理工医科类7000元/项的标准进行资助,对于中期考核优秀的项目择优进行奖励资助,标准为人文社科类2000元/项,理工医科类3000元/项。
三、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一般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科研项目选题应注重原创性、前沿性和学科交叉,鼓励研究生勇于发现,积极探索,自主创新。
(2)社会调查类选题应围绕国家战略需求,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展开社会调查、确定选题并进行学术研究,旨在引导研究生深入社会实际,促进学术研究与社会服务相结合。
(3)应对申请项目进行检索、查新,如已获各类基金资助或为已获资助项目的子课题等(包括个人、导师及其他人员的各类资助项目)则不予资助。
(二)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研究兴趣浓厚,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现象。
(2)具有从事项目研究的前期工作基础,并已在相关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四、申报材料与指标
(一)申请人填写《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基金申报书》、提交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等支撑材料各三份。
(二)申请书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填报,纸张统一为A4标准,同时提交申请书的(Word)电子版(可从研究生院主页http://www.gs.whu.edu.cn相关通知中自行下载)。
(三)各培养单位应择优遴选,上报项目不得超过本单位全日制2010级博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和定向生)及2009级硕博连读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20%。
五、评审原则与程序
(一)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2011年4月6日——2011年4月20日 研究生自愿申请,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提交申请材料。
2011年4月21日——2011年4月26日 各培养单位学评分会召开会议对本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遴选,并在指标限额内排序报送研究生院,联系人:培养处王鹏 (研究生院206办公室),联系电话为68752651,逾期不予受理。
2011年4月27日——2011年4月30日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受资助项目并公示。
2011年5月初,受资助项目签订《武汉大学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协议书》。
六、其它事项
(一) 获批项目负责人须签订《武汉大学在读研究生科研自主项目基金资助协议书》。定额资助经费在批准立项、中期考核合格和验收合格分三次发放,比例分别为60%、20%和20%,经费下拨给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进行审核管理。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仅限于资料、试验材料、实验药品、电脑耗材、仪器设备、数据采集、论文版面费以及学术会议等有关事项的支出。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奖金等。
(三)实行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项目资助一年后培养单位应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中期考核表》,报送研究生院备存,并提交与申请项目相关的1篇以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复印件,其中理、工、医、信息科学类应为 SCI/EI/ISTP/CSCD/MEDLINE期刊论文,人文社科类应为CSSCI期刊论文,且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字样。在中期考核中,对研究成果突出,评级为优秀的项目可进一步追加奖励性资助。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则终止资助。
(四)项目资助两年后进行结题验收,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资助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表》,并提交3篇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复印件。同时,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的结题报告和总结。
(五)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团队内其他成员接任项目负责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如无人承担,可申请项目撤销,但需退还已拨经费,未拨经费终止划拨。
(六)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院将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撤销原资助决定,且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1、不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研究成果报告的;
4、研究成果(含报告、原始记录等)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严重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
5、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学评分会初审以及组织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