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对本科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作用,根据《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审议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学院从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正高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聘任。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原则上成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和委研究提供指导,对学院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聘连任。委员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申请,也可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六条 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总则中的规定,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本科教学工作的中长期与整体的规划负有咨询、规划和审议的职责;对学院本科教学的日常工作的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1. 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专题性或综合性研究,向学院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 审议由学院各单位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
3. 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 研究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把握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为学院学科、专业发展提出建议,对学院申报的新专业进行论证与初步审议;
6. 审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督促、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与成效,评估教材编写的质量,评审、推荐出版优秀教材;
7. 推动学院教学研究工作,审议学院教学研究项目,为学院教学
8. 指导建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9. 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10.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问题,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审议和评估。
第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第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主动了解学院本科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学院各系、所、办提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