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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13-07-09    点击数:

武大经管函〔2013〕14号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实行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的办法》(武大教字〔2012〕57号)等文件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流程规范,进一步提高学院本科课程教学质量,促进教师身心健康,促进教学任务合理分配,学院决定实行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度。
第二条 教授上课必须配备课程助教岗,其他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课程助教岗,原则上课堂讲授课程助教岗配备实行全覆盖;课程助教只能承担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不得担任课程讲授工作。
第二章 资格与职责
第三条 课程助教主要由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善于与学生交流互动的进站师资博士后或在校研究生担任,个别课程可由高年级优秀本科生担任。
第四条 课程助教的工作职责包括:做好课前准备工作;随堂听课,记录学生考勤,了解教学进度和学生学习情况;辅导学生上讨论课、习题课,进行课外答疑;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实验课、实习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批改作业,记录学生完成作业情况,登录成绩;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其他助教工作。
第五条 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在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时应包含课程助教辅导讨论课、习题课等环节。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应向课程助教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加强对助教的指导与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六条 课程助教由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选定报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最终审定。学院、系或者课程组应对课程助教进行培训。课程主讲教师要了解学生对助教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和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对所聘任助教的工作进行动态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以及是否发放助教津贴。
第七条 学院将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本科教学课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学院本科教学课程助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学院将在每学期初将课程助教聘任情况报教务部备案。
第八条 课程助教工作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学校划拨相关教学经费和评审教学奖励的重要参考,各系要切实做好助教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担任课程助教的在职师资博士后计教学工作量,担任课程助教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发放课程助教津贴(参照校研究生助教岗津贴标准)。课程助教工作津贴由学院教学经费单独安排。助教工作经历可计入个人履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院将另行制定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助教的选拔、聘任、具体工作任务、考核、津贴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