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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9-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三创”教育,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武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各系和研究机构(以下统称为招生单位)进行推荐、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单位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系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提倡并鼓励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招生单位及不同学科间交流。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书记任组长,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本科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推荐工作。
学院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本科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的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学院推荐工作。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系推荐工作。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将按系分类型(学术内推、学术外推、专业学位)下达指标,各系必须按类型分别进行推荐,确保完成任务。
第二章 推荐
第十条 学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系推免生名额。
(一)教育部确定的人才培养基地,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确定。
(二)经学校确定的试验班,按学校批准的招生人数的30%左右确定。
(三)其他专业按毕业生人数的15%左右确定。
(四)学院对在组织学生参加全国竞赛,向院外、校外推荐推免生,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系给予适当奖励。
(五)学院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推免生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成绩优秀,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无重修现象。全国英语六级考试60分以上或425分以上;雅思成绩6.5分以上;TOFEL成绩80分以上;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七)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全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八)外语为小语种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及第七条所述学生要求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雅思成绩5.5分以上或TOFEL成绩500分以上。
(九)按课程成绩所占比例85%、科研业绩所占比例10%、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业绩等所占比例5%的原则制定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测试学生,决定综合排名。
课程学习成绩必须包括全部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学习成绩。课程学习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
经学院和学校审批赴境外学习机构学习取得的学习成绩符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全日制本科在籍在读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的规定》(经管字【2006】14号)规定者,按《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计算学分绩点。因学校和学院教学计划安排,学生赴境外学习机构学习未修应修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者,且在回校后的学习期间,学校和学院教学计划未安排同门课程,在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时,可以不计该门课程成绩。
科研业绩包括获得的科研立项(以立项文件或立项合同为依据)、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刊发期刊原件为依据)、在内部交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刊发期刊原件为依据)、各类学习竞赛获奖(以获奖证书或授奖文件依据)、政府、企业、学校、学院采纳的咨询报告(以采纳单位的采纳证明为依据)等。科研业绩不包括课程学习作业(论文、报告)。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研业绩的具体计算办法。
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业绩等以参加该活动的证明为依据。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绩的具体计算办法。
第十二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院根据《武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原则和规定,制定学院本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确定本年度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由学生所在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系按规定对申请者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学院审核后,在学院网站和学院本科生管理办公室的橱窗上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查明情况后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的统一格式填表,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报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院推荐工作小组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学校统一报湖北省招办备案。
(五)湖北省招办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以上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者即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
学院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第十五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接受现场确定。
第十六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对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招生单位不得受理其申请。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招生单位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要向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