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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经伟 杜长征:以社会企业家精神创新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
时间:2013-04-01  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发展,正在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生力军。党的十七大提出了“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十八大进一步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据此提出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开发、配置与调节问题,以期深入研究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规律,拓宽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思路。
  重视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开发
  社会企业家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是指以新的商业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动机和行为,即用商业的眼光与手段去发现或创造用于社会治理的新资源、新技术、新市场、新渠道、新观念或新制度。
  从社会组织筹资角度看,开发社会企业家精神,采用商业化运作方式的作用在于:有助于缓解社会组织的资金压力;有助于破除“政事分开”的部门阻力;有助于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发社会企业家精神意味着财富的创造而不是财富的转移(捐赠或拨款),可以直接推动经济增长。以美国为例,社会部门创造了该国10%的GDP;而据最新统计,中国社会组织对GDP的贡献还不到1%,仍有很大增长空间。此外,还有助于扩大就业特别是社会部门的就业。
  从社会治理方式角度看,开发社会企业家精神,以商业化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好处在于,一是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创新和社会政策创新。我国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社会问题,实质上是由于某些领域的市场化不足而造成的,只能通过充分市场化,尤其通过社会组织以市场化方式充分参与来加以解决,如设立平民医院、廉租公寓、青年餐厅等,从而为探索一条以社会组织为生力军的、“增量”推进式的市场化社会建设道路提供可能性。二是有助于纠正把社会问题泛政治化的认识和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优化社会企业家精神的配置
  开发社会企业家精神可以增加社会企业家精神供给总量,但不代表社会企业家精神供给的资源配置全都是优化的,因而还存在一个在结构上进行优化配置的问题。经济学家威廉·鲍莫尔(William Baumol)把企业家精神区分为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认为非生产性企业家精神不会对实际产出的增长有贡献。据此推演,社会企业家精神也可以区分为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其区分标准在于能否促进社会福利。
  生产性社会企业家精神有利于促进社会福利,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发现和利用新的社会资源,如英国著名的大问题杂志社以失业或流浪人员作为销售主力和服务对象的做法;二是发明和利用新的社会性技术,如以家庭为基础的艾滋病人护理模式;三是发现和开拓新的社会性市场或受众,如名为“TRACK2000”的废旧物品周转组织,将废旧物资回收的需求与贫困家庭对二手货市场的需求连接起来;四是发现和利用新的到达受众的渠道,如印度杰鲁·比利莫里亚女士创建的为流浪儿童服务的“儿童热线”;五是创造和宣传一种新的社会观念,如宣传在沙尘暴起源地多种草少种树而不是相反;六是建立和推广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或组织,如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组织农村信用合作而闻名的中国华洋义赈会等。
  非生产性社会企业家精神不利于、甚至有害于促进社会福利,它主要表现在:政策寻租,即利用政策漏洞打“擦边球”,不当得利;权力寻租,即利用权力受贿,或为了获得公共资源对官员行贿;声誉寻租,即利用社会影响力寻租;特别地,还体现在萨马利塔人式寻租(Samaritan’s rent seeking),即通过故意恶化自己处境的方式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内部人控制、滥用甚至贪污社会捐赠和组织剩余。
  尽管两种社会企业家精神就其中性意义而言都是社会创新,但它们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在大力开发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同时,也要高度关注其结构或配置状况,尽可能地增加生产性社会企业家精神,减少非生产性社会企业家精神。
  调节社会企业家精神的供给
  如果说社会企业家精神的数量与配置共同决定了社会组织对社会进步的影响,那么,社会制度或者说社会报酬结构(pay-off structure)就决定了社会企业家的价值取向与最终选择。一个好的社会报酬结构能够激励生产性社会企业家精神,约束非生产性社会企业家精神。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探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的社会组织法律政策框架,但是与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的要求相比,仍有改进空间。笔者认为,有如下可改进之处:其一,放宽社会组织注册条件,逐步建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公益法人登记”的三级登记注册制度;其二,进一步开放社会服务相关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文化、社会福利、农村小额信贷等领域兴办民间非企业单位;其三,推行社会组织税收减免政策,特别是对其用于社会治理的商业收入实行减税或免税;其四,放松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行政管制或束缚,加快推进政事分开。
  在管理监督方面,则有如下可改进之处: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的社会组织属性,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打击各种形式的寻租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的独立审计和公共监督,遏制内部人控制、滥用甚至贪污社会捐赠和组织剩余的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原文刊于《光明日报》201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