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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尧远:以互联网金融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时间:2014-12-19  阅读: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与创造就业中发挥着重要和独特作用。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这一瓶颈制约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不具备的优势。但由于发展程度低和整体环境还不成熟,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风险,需要我们保持清醒认识、稳中求进,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优势。

  一般而言,互联网金融大量而分散的资金融通方式和契约方案降低了信息的标准化成本和风险水平量化失真的可能,灵活的评估方式可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大大提高融资质量和效率,并使其发展与量大面广的民间资本相联系。但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最为流行的个人对个人金融借贷和众筹机构模式来看,参与者的虚拟化带来新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大数据资源没有跟上模式创新时,借款者身份不清晰、供款方资金来源不透明、平台信息采集不足导致的欺诈行为难以避免,极易偏离互联网金融互信与平等的核心理念。此外,个人对个人金融借贷和众筹等平台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界定,除了要求不动用客户资金、不承诺刚性兑付和不违规吸纳存款的模糊性规定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均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体制,平台本身的盈利模式在不断调整,监管部门执法范围及其依据还不充分。在这样的条件下,依托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可持续性难以得到良好保证。

  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效率,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从法律上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地位、业务范围和监管体系。在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营的监管主体、业务范围与交易规则,完善内部财务管控、业务自查体系,在法律地位和经营安全上保证互联网融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可控性,明晰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推动互联网金融运营环境改善,搭建金融线下线上平台一体化体系。进一步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保护交易参与者的隐私与交易安全,并与整个社会的线下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吸纳传统金融征信手段的优点,在授信和交易撮合时做到审慎与高效兼备,增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透明度和信息甄别能力,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可以搭建融资平台方式,引入企业打包和机构参与者机制,通过规范化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和规模限制。

  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提供针对性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资金可得性、技术成熟性、管理适应性、产品周期等原因,融资规模、融资渠道和遇到的融资约束都有不同特征。互联网金融体系应发挥其机动灵活的优势,针对企业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设计相应的服务产品,一方面提升金融服务覆盖度,另一方面通过产品设计条款个性化降低金融风险。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9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