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所: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武汉大学对港澳教育交流,现就2018年港澳与内地等高校学生交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9月15日—10月10日,受理2018年全年项目申报。
2018年6月1日—7月10日,补报预计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的项目申报。
二、申报办法
(一)港澳参与单位
香港: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校及具有副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部分专上院校
(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岭南大学)。
澳门: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5所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
(二)申报原则
双方学校以自愿为原则开展合作项目并申报资助,项目要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精神。
(三)资助方式及内容
1.教育部向内地高校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组织港澳高校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来内地学习、交流、科研、实习的经费。原则上,每年3月份,拨付当年交流项目经费,10月份,拨付当年补报经费。
资助项目可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按时间,资助项目可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2.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函〔2013〕13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三、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
申报项目经港澳台办确认后,登录项目申报系统网站(http://hk10000.fudan.edu.cn),网上填报项目信息、上传《项目确认书和管理细则》原件扫描版,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初审。
2.报送材料:
初审通过后,须下载、打印《项目申请书》,经校方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上传原件扫描版保存至系统网站,由校港澳台审核确认并提交教育部审批。
网上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材料包括:
(1)《学院申报项目总目录》;
(2)《项目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每个项目);
(3)《项目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每个项目)。
四、执行程序
1.执行原则
项目获批后院系须按照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2.项目调整
如获批项目延期或有内容、人员调整,须在项目申报实施日期前15个工作日内网上填报项目调整信息(步骤:下载—填写—打印、盖章—上传原件扫描版—保存),并由院系函报我办。
3.项目总结
请在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网上填报单个项目执行情况、师生信息表、项目总结(附照片、感言、问卷反馈等资料)、费用结算表(加盖学院公章),并向我办报送盖章原件。
五、联系方式
地址: 经管院科研外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B142)
联系人:吴凯
电 话:68753845
科研外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