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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宋晓燕教授来我院讲学
时间:2018-04-18  阅读:

  2018年4月16日,由金融系和武汉大学金融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学术活动在学院B226教室举行,就黄宪教授主持的国家自科重点项目“法金融”的研究范式和两个学科研究范式的交集点进行学术交流,金融系潘敏教授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宋晓燕教授分别做了报告,参会的老师和研究生与报告者互动,讨论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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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敏教授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法、金融与经济增长之再考察”的研究进展,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首先,潘教授从法制体系对金融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背景及Rafael La Porta等人(LLSV)1998年经典文献“Law and Finance”为出发点,从法、金融与经济的内涵与外延阐述了三者的区别联系及研究现状;其次,从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隧道行为、股权结构等方面阐述了1998-2007年法律渊源的事实检验及法律“革命”视角的机理探究,并从遗漏变量指标的优化与回应反向因果技术的改良角度阐述了后续学界对LLSV研究的质疑与发展;最后,潘教授以2008年金融危机引发对金融监管的反思并结合20世纪80年代至今美国金融业的监管变化,金融自由化等方面对2008-2017年金融行业监管和法规变动之间的关系做了机理层面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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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晓燕教授做了题为“金融监管变革”的报告。期间,就潘敏教授提到的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宋院长详细介绍了独撰文章“法系渊源、金融发展与国际金融中心形成”(2016年9月,《法学》)的相关思想,她认为,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者保护来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在文中,宋教授不仅对法系渊源的影响路径进行了分析,还用法律与金融理论对投资者权利保护量化指标体系进行了设定和修正,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内对比考量了交易成本和法系渊源对一国金融发展指标的反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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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金融行业监管的问题,宋教授结合近期工作论文《论有效金融监管的法制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她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供给是否失衡的问题出发,提出了有效金融监管的四条基本法治原则:第一、金融监管模式整体性原则,即如何从整体性视角构造适应一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监管模式;第二、监管规则一致性原则,尤其是监管目标一致;第三、监管前瞻性原则,即金融系统的动态性要求具有主动性、预防性和试验性;第四、监管国际化原则。在座师生对于金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边界问题以及我国是否存在过度监管的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整个报告和交流过程学术气氛浓郁,老师和同学们犀利的提问和两位教授专业且睿智的回答不时引起场上会心的笑声和掌声。会后老师们又与宋教授再次就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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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宋晓燕教授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她对母校和金融系一往情深,这次返校感触颇深,在会上多次谈及起在珞珈山攻读硕士岁月时的美好回忆。(通讯员:兰晓梅,摄影:杨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