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制度刚性和规范管理,抓实博士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管理,有效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入口管理
1.严把生源质量关。不断提高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比例。持续完善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学院集体组织、以学科或系(所)为单元的制度,充分发挥小同行专家组的集体审核评议作用,严格落实不区分导师报考、录取后导师-研究生双选制度,坚决杜绝导师“申请-考核”前对考生的录取承诺。加强外语水平考试、综合考核等环节,提高选拔质量。
2.控制非全日制招生规模。理工医科不招收非全日制博士生(专项计划除外),严格控制人文社科非全日制博士招生数,逐步减少非全日制博士招生规模。
3.加强导师遴选上岗动态管理。从教学科研条件、指导规模、指导的学位论文质量状况、培训情况等方面对导师进行遴选及上岗综合审核,对外聘、调离、临近退休、返聘等情况的导师上岗要重点审核。将国家级科研项目作为导师上岗招生的必要条件。
二、严格过程管理
4.发挥学科综合考试筛选把关作用。各培养单位的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首次通过率不得高于90%,其中,优秀率不得高于20%。博士生在学期间可参加两次学科综合考试,两次间隔不少于3个月,两次均未通过者,及时进行分流。
5.认真落实开题报告工作。开题报告须按照培养方案规定时间进行,开题报告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个月。开题报告“不通过”者,须根据评审组和导师建议调整选题,间隔至少3个月后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6.严格预答辩管理。学位论文预答辩须在正式答辩不少于3个月前通过。预答辩未通过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完善,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学期的预答辩,待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学位申请程序。各培养单位要对预答辩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并对排序后20%的博士生给予重点关注和切实指导。
7.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加强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对博士生培养关键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管,一个培养环节未完成,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强化培养环节预警,建立各环节重点学科、重点导师、重点学生的预警名单。
三、强化出口管理
8.开展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各培养单位和责任主体对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把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可开展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如采用学位中心平台盲审和培养单位线下送审相结合,或由培养单位、导师确定国内外同行专家实名评审等。改革试点方案须经学院学评分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若试点单位、导师出现学位论文抽检问题,将从重处理。
9.提高双盲评审要求。未参加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试点的培养单位所有博士学位论文(除涉密学位论文外)须在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5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加强评审结果运用:
(1)评审结果有1个“不合格”、4个“优秀”,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复评;
(2)其他评审结果有1个“不合格”的,均不得进行复评,且须延期至少半年修改后重新送审;
(3)评审结果有2个及以上“不合格”的,须延期一年修改后重新送审;
(4)评审结果有2个“合格”的,须延期至少半年修改,经学院审核把关后,方可申请答辩;
(5)评审结果有3个及以上“合格”的,须至少延期半年修改后重新送审。
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可申请2次双盲评审,结业后两年内仅有1次申请双盲评审的机会。
10.规范答辩委员会管理。培养单位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集中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委员选聘须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一个学科在多个单位招生的须由学科牵头单位分委员会审定),确保答辩专家熟悉博士生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论文研究方向。试行学术信誉清单,对把关不严的答辩专家,五年内不得再聘任。确保答辩委员发挥质量把关作用,杜绝“人情”票。
11.完善内审机制。以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成立学位论文审核小组(不少于3人),由学院领导、学科负责人或学评分会委员担任组长(小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全面审核学位论文质量和“三审三改”情况,每篇学位论文须签署书面意见,并经组长签字、学院教学秘书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进入院学评分会评议环节。
12.强化学评分会职责。培养单位学评分会慎重审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听取分会委员汇报学位论文“三审三改”情况和答辩现场情况,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审核并排序,对排序靠后及以下关注对象予以重点审核:超长学习年限博士生、非全日制博士生;曾出现抽检问题的导师、调离、临近退休、已退休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生;预答辩不通过、暂缓通过或评价不高的博士生;双盲评审中出现过“不合格”、“合格”或“不同意答辩”结论,以及答辩中出现“不同意授予学位”意见的博士生等。对于质量存在较大风险的学位论文,学评分会应认真履行把关职责,明确做出延期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每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须安排学评分会委员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若出现抽检问题,对参加该次答辩的学评分会委员一并追责,予以通报,不再聘为学评分会委员。
四、落实质量责任
13.压实导师责任。实行导师考核积分制,将答辩前送审结果“不合格”率高、出现抽检问题等情况纳入负面清单,进行质量问责:
(1)对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双盲评审中单篇出现2个及以上“不合格”结论的导师,在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此类情况5年内累计达3篇的导师,当年导师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此类情况5年内累计达5篇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
(2)对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有1篇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其招收博士研究生2年;对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累计有2篇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其招收博士研究生5年;指导教师停止招生期满后,可再次申请招生资格;对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累计有3篇及以上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永久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指导教师在停招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导师转来的生源,不得授予其教育教学领域各类荣誉称号,将抽检结果作为其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的重要内容。
14.对出现质量问题单位严肃问责。对1年出现1篇“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及培养单位,扣减其次年博士招生计划的20%,不足2个的按2个扣减;对1年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扣减其次年博士招生计划的50%,不足5个的按5个扣减。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结果整体不合格率与招生计划分配挂钩。
15.深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把学位论文抽检问题列入学院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负面清单,并纳入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配置因素。组织部把学位论文抽检问题列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负面清单。研究生院、人事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把学位论文抽检问题列入年度导师岗位考核、职称职级评聘,以及评优评先等工作负面清单。纪委、监察专员办把学位论文抽检问题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党政办公室会同研究生院一起推进、督办学位论文抽检问题的整改工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在读博士生尚未完成的学业环节,依进度严格按照本文件要求落实。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培养单位可制定不低于本文件要求的实施细则。